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0日19时许,上诉人毛**和原审被告人叶有为分别采用将毒品藏匿于大腿根部及所穿鞋子夹层的方式乘坐车牌号为云j×××××卧铺车欲前往昆明市,途中被澜沧县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思澜公路**号公里处抓获。民警分别从毛**、叶有为所穿鞋子底部夹层及大腿根部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64.59克、553.86克。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材料、检查笔录、提取...(本文书还有40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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