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93.6克被现场查获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
1.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材料证实,云南省易武检查站武警执勤人员于2018年5月9日在214国道32公里(兴海查缉点)处抓获采用行李*夹层藏毒乘车运输的张*,随后将案件移交勐海县公安边防大队办理。
2.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武警执勤人员从被告人张*携带的行李*底部夹层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4袋,扣押了其持有的手机2部、客车车票1张。
3.毒品称量记录、检材取样笔录、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4袋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并抽样送检,净重1993.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客车车票证实,被告人张*乘坐2018年5月9日勐海至景洪的客车从勐海县前往景洪市。
5.活动轨迹证实,被告人张*于2018年4月21日从耿马客运站乘客车前往昆明,同年4月22日从昆明市...(本文书还有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