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尹**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890克被现场查获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线索来源说明、抓获经过材料、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宁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获悉毒品犯罪线索后立案侦查,于2018年3月26日14时许在景洪市内将身背双肩包正在行走的尹**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双肩包中查获9包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并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两部、人民币1700元、银行卡一张。
2.称量记录、提取检材笔录、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9包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并抽样送检,共计净重6890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住宿证明证实,被告人尹**于2018年3月19日9时入住景洪市“紫钻宾馆”222号房间,直至3月26日退房。
4.智能轨迹分析证实,被告人尹**于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19日间多次出现在昆明、西双版纳一带。其中,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3月19日间,在景洪-昆明两...(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