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孙**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1日,刘**虽向孙**借款人民币150万元,但于2017年8月22日,刘**通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给案外人曹*的账户内转款150万元,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偿还义务,刘**与孙**之间讼争的15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一审法院认为刘**应予偿还借款,没有事实依据。
孙**答辩服从一审判决。
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刘**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资金占用期间...(本文书还有1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