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口红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湘天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和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11日、2010年4月14日,原告(即承包方)与被告(即发包方)签订了两份《海口湘天源温泉大酒店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将该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为**楼至**楼餐厅、宴会厅、客房、包*,装修总面积约9600平方米改造工程,总施工工期为62天(即2010年4月16日至2010年6月16日)。该合同第七条“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结算”第二款“工程竣工验收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签字后,十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上报结算清单,发包方十四日内核对完毕,五天内应付至结算后工程总款的95%给承包方,余款5%作为工程维修质保金。”该条第3款“工程质保期及保修金退付”约定:“自工程验收签字之日起,维修期满壹年,经双方检查,无质量问...(本文书还有4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