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洞支行(以下简称酒泉农商银行东洞支行)与被告秦**、冯**、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农商银行东洞支行负责人张**、被告冯**、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泉农商银行东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冯**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至清偿日利息;2、判令被告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5日,被告秦**、冯**在被告秦**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18年1月24日到期后偿还,年利率9.29%,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及自2017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秦**、冯**偿本付息,并要求被告秦**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