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酒泉泓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运商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陆*、被告泓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21000元(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每月1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垫支税款1468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原告在被告公司兼职会计工作,约定工资为1000元/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随意克扣原告工资,原告于2017年8月离开被告公司,离开时被告尚*原告工资21000元及原告为被告垫支的税款1468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拒不支付。
原告刘**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泓运商...(本文书还有2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