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泉创远汽车修理厂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郭**、许**、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创远汽车修理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郭**、许**、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泉创远汽车修理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车辆修理费及施救费5188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8日被告薛**驾驶被告郭**所有的×××越野车在金塔胡杨林景区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被告保险公司代查勘的人员安排原告驱车施救并进行维修。原告将车拖至修理厂后由被告保险公司即被告薛**、许**确定了修理的范围,并由被告保险公司...(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