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酒泉市冬玉种苗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被告酒泉市冬玉种苗有限公司、李**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种子款212600元,并承担违约金21260元,合计233860元;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被告收购原告价值492000元的葵花种子,并于当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扣除已付款100000元,剩余欠款392000元于2017年3月1日前付清,逾期按照10%承担违约金。2016年12月13日,被告再次从原告处收购了价值30600元的葵花种子,也向原告出...(本文书还有1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