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李**辩称,本次事故系交通事故,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有明显过错,才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一审判决公平公正,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平安财险合川支公司、陶**、平安财险重庆分公司向全**、李**赔偿因全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643860元(32193元/年×20年),丧葬费36636元(6106/月×6月),受害者近亲属在其就医期间和办理丧葬事宜期间产生交通费4732.40元、住宿费2374元、伙食费5605元、误工费3150元(150元/天/人×3人×10天),医疗费164417.15元(其中保险公司共计垫付85000元,陶**垫付31363.25元、原告方自行支付了48053.90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费用已全免)、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3600元(150元/天×24天);2、判令平安财险重庆...(本文书还有4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