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款项中,医疗费2,394.4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50,07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修理费800元,合计62,771.20元,由被告太保上海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鉴定费1,950元,由被告太保上海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邮政公司赔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本文书还有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