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即医药费20,67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1,170元、护理费2,40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75.6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4,000元,共计43,781.20元,要求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雷*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11时15分许,被告雷*驾驶临时牌号为沪l******的小客车由南向西行驶至本市嘉定区棋盘路近新成路西约5米处时,与原告乘坐的由案...(本文书还有2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