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赤峰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非本案当事人。通过被上诉人提交的“亿隆水暖电料洁具发货清单”可以证明供货方为加盖公章的亿隆水暖洁具门市部,需方为赵**,被上诉人并非合同主体,被上诉人在一审时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其起诉。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相矛盾,上诉人为开发单位。一审判决书第4页第12行认定上诉人在2015年承建涉案工程,在第20行又认定上诉人为开发单位,此认定本身自相矛盾,涉案工程实为上诉人开发而非承建。3.涉案工程实为赵**借用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资质承建。...(本文书还有3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