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陆**与吴**、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张**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的(2018)沪0109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表示在上海市杨*区人民法院处置其名下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弄xxx...(本文书还有44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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