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8)冀02执恢****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山市越河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执行人唐山市越河化工厂负担。在执行中查明,2001年8月11日,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开民破字第1号公告,公告内容为“唐山中院于2000年3月6日依法受理了债务人唐山市越河化工厂破产还债一案。并于同年3月7日依法裁定宣告唐山市越河化工厂破产还债,现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本文书还有1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