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高**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8)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公证处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倴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唐山中院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2017年4月25日唐山中院作出(2017)冀02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滦南友谊路储蓄所存款账号*******。
异议人高**不服,提出异议称,一、公证书依据的材料都是不真实,捏造的。关于认定赵**有53万元固定资产,其中有住房3间,价值30000元,该房是他母亲高秀芝的,有滦南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卡为证,并非是赵**的固定资产;关于大众轿车一辆价值10万元,该车是...(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