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目前认可尚欠路桥公司15317元工程款。相关书证均记录在卷。
异议人曹*甸科教城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没有300万元到期债权,也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路桥公司对异议人享有300万元到期债权。异议人与路桥公司于2014年6月21日签订了《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曹*甸新校园工程之室外管网工程》的施工合同,且只有这一个合同,合同第60条第三款约定,合同执行曹*甸生态城财政局的相关规定,以实际发生工程量和最终结算审计为准,上述工程的最终结算审计结果是125015137元,异议人已经给付路桥公司125000000元,剩余15137元没有支付。另,异议人在2014年6月17日、6月18日支付了工程款共计4000万元收款人均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职院新校园室外管网项目经理部,该工程款也是支付的《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曹*甸新校园工程之室外管网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先进场施工的,该4000万是预付...(本文书还有2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