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2012)唐执复字第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北方公司诉唐山华美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11月26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路北法院)作出(2009)北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判令华美公司给付北方公司工程款总计1422808.19元及利息。
2010年3月4日路北法院根据北方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2010年3月16日路北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荆各庄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荆各庄支行)查询贾**银行存款情况,工行荆各庄支行查询贾**名下622208**********351账户(以下简称5351账户)有存款3565.23元,路北法院未冻结。同日,路北法院向工行荆各庄支行留置送达(2010)北民执字第341号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该行协助:一、冻结贾**在工行荆各庄支行的理财账户04×××11(以下简称1511理财账户)中所购买的价值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的理财产品。二、冻结期限为半年,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止。
2010年...(本文书还有4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