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唐山永合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2018)冀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唐山永合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永合)与贵州傲赛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傲赛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唐山市曹*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09民初****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贵州傲赛德对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水城)的债权124万元整,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止。2017年9月17日,该院作出的(2017)冀020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贵州傲赛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永合货款861599元,并自201...(本文书还有1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