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上海蕲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方式向被告送迖诉讼文书,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采用公告送达,2019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蕲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迗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1,44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296(61,440✖9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租赁合同》及《返销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生产袜子的机器fd-5共4+1台,租期一年,租金为61,440元。租赁期间,被告须保证向原告交付的设备能正常使用,负责对原告产品制造、设备安装操作等技术方面进行指导培训,以...(本文书还有3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