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豫10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上诉人的起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本案起诉案由是侵权纠纷,并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正常...(本文书还有1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