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与被告上海凡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鲍**诉称,原、被告及案外人刘*某于2017年3月3日签订《轮胎供应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轮胎,若被告未支付货款,则由案外人刘*某支付。嗣后,被告从原告处购入泰德龙洗车轮胎50只,合计人民币98,000元、衬带若干,合计2,200元,两项共计100,200元。被告收货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因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已超过六个月,故原告不再要求保证人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只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200元。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2017年3月3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刘*某签订的《轮胎供应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确立买卖轮胎的合同关系。2、送货单一组(二份),签收人为刘...(本文书还有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