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87年3月**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上诉人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上诉人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改判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王**共同增加赔偿孙**伤残赔偿金5911.4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王**承担。事实与理由:1.孙**受伤时的年龄为73周*,但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按74周*计算,少计算了一年,属于判决认定错误。2.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本案诉讼费应由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王**承担。
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上诉请求:1...(本文书还有4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