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张**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7)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高**与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润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丰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被告争议的“庄东”承包地2.83亩由被告继续耕种到2016年10月15日,被告自2011年10月15日起按每年250元/亩的价格给付原告转包费707.50元,于每年12月底前给付。二、被告张**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争议的“庄东”2.83亩土地返还原告高**。因被执行人张**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高**于2016年2月25日向唐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山中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本文书还有1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