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曹*甸区四农场鑫盛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8)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2016年9月27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曹*甸区四农场鑫盛达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386763元及运费、违约金和支付不能返还租赁物后赔偿款等。该判决书系本案执行依据。2018年5月2日,唐山中院作出(2018)冀02执****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7万元(此款由唐山同济中西医结合医院账户扣划)。依据该裁定,唐山中院冻结了异议人唐山同济中西医结合医院名下于建设银行唐山新华道支行13×××26账户存款。
异议人唐山同济中西医结合医院不服唐山中院冻结其建设银行唐山新华道支行13×××26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向唐山中院异议称,其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业务关系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所冻结的款...(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