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河北潘*饲料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8)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河北潘*饲料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潘*饲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迁西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张*银行存款4847600元采取保全措施。迁西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8)冀0227财保****号民事裁定书,将张*在迁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同年3月9日,迁西法院作出(2018)冀0227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张*于2018年3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北潘*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4847600元。2018年3月16日,河北潘*饲料有限公司向唐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迁西执行大队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冀02执**...(本文书还有2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