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苌亚洲因与被上诉人苌光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劲松、代理审判员杨*举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苌亚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苌光汉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苌亚洲一审诉称:2012年8月1日,苌亚洲与泗县瓦坊乡苌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苌圩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苌亚洲租赁使用村部东预留地,租赁期限30年,租赁费180000元。协议签订后,苌亚洲向苌圩村委会支付了租赁费。苌光汉未经苌亚洲同意擅自将三个油罐放置在苌亚洲租赁的土地上,在油罐四周*沟,并在通往该地的必经之路上安置油管。苌光汉的行为侵害了苌亚洲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苌光汉排除妨害,将存放在苌亚洲承包土地上的油罐搬出,挖出埋在地下的油管;2、苌光汉恢复土地原状,将苌亚洲承包土地上所挖的沟填平;3、苌光汉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苌亚洲造成的各项损失429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苌光汉承担。
苌光汉一审辩称:苌亚洲与苌圩村委会只是草签合同,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合同,苌亚洲尚未取得合同权利。苌光汉家的油罐使用土地在前,苌亚洲使用土地在后。苌亚洲草签合...(本文书还有5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