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李**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8)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李**与迁安市正兴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泰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8年9月26日,执行机构作出(2018)冀02执****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正兴泰公司在储备中心的款项1300万元,期限为三年。9月28日,执行机构向迁安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送达了(2018)冀02执****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该单位协助冻结正兴泰公司的款项1300万元。10月26日,执行机构作出(2018)冀02执****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提取正兴泰公司在储备中心的12333170元。10月29日,执行机构向储备中心送...(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