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孔**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4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鹤岗中院)查明,孔**与凌**、鹤岗市龙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04年10月30日作出(2004)鹤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凌**尚欠原告孔**帐款688,700.00元。被告凌**在2005年1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余款388,700.00元于2005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被告凌**给付原告孔**利息561,300.00元,此款于2005年8月30日前付清。龙联公司对被告凌**还款进行保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凌**已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龙联公司已被吊销执照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9月6日,该院作出(2018)黑04执恢****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孔**提出执行异议称,本案一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