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运城益沣源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沣源公司)、康*因与被申请人李**、喻**及一审被告王*债务转移合同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益沣源公司、康*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债务转让协议》上黄志刚的签名是本人签字”缺乏证据证明。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给法庭的关键证据2016年6月17日的《债务转让协议》,一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对该《债务转让协议》上乙方黄志刚的签名提出异议,由于在签订协议时,黄志刚没有当面签字、捺印,其是否同意转移无法知悉,是否其本人签字、捺印也无法知悉,故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两次提出了对黄志刚的签字进行鉴定的书面申请书,但一审法院依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