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韩**,男,1970年5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男,1969年4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男,1952年8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许**,男,1970年11月**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潮湖诚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公司)、韩**、杨**、宋**、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查明,韩**、杨**、宋**、许**、潮湖村委会书面委托孙**,授权孙**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亦以股东会、证明的形式对委托关系予以确认,因此委托人应当向孙...(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