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李**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载明的上述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张**、李**夫妻没有向被上诉人共同举债的合意,且上诉人夫妻也没有向被上诉人共同出具借条,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的转款凭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实属事实错错误。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张**将上诉人变更为自己一人,将李**变更为被上诉人,同时变更上诉理由及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和保全费均由一审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一审中李**没有签署任何法律文书,包括授权委托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委托代理人,提交给-审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不是李**本人签字捺印,不能凭张**与李**是夫妻关系就认定张**签订授权委托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2.一审...(本文书还有3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