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黄**、梁**、彭**、陈**、彭**与被告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彭**、陈**、彭**曾于2012年6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潘**、段**、何**提出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该院于同年6月13日受理。被告段**、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荔民初字第9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段**、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段**、何**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桂市立民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案移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本案诉讼标的超过1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院当时的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所在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院遂立案受理本案,并依据原告梁**、彭**、陈**、彭**的申请,查封、冻结了被告何**的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之后依据申请一直续封。被告段**、何**在答辩期内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怒中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段**、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被告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提出了案件包含有两个独立的诉,需分案审理的主张,四原告遂以需要重新考虑案件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裁...(本文书还有6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