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负责人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被上诉人杨**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被上诉人梁**、原审被告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改判该赔偿款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争议标的35372.41元)。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杨**的损失依法现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本案另一辆豫p×××××号车的交强险应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2000元。被上诉人杨**未起诉该车车主及承保公司,该部分赔偿款应由杨**自行承担,不应判决由他人赔偿。2、...(本文书还有4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