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徐**,第三人杨**、张**、田**、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徐**、杨**、姚*、张**四人签订网吧内部买卖协议是四个原始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错误。四人擅自买卖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侵权田**、罗**的权利,应为无效。二、上诉人提交了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证实了上诉人承担维修费及租赁期间的租金,被上诉人应扣减相应费用。三、中国人民银行是行政机关不是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适用自然人,一审法院对利息的认定错误。
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67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徐**与被告姚桥以及另外合...(本文书还有3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