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系叔侄关系,2006年9月21日至2008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借款总计15000元,截止2010年已经将上述款项清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2、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38000元借条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上诉人张**二审答辩表示服判。
张**向一审法院起...(本文书还有1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