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韩**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2016)冀06执复****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韩**与河北长安胜利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破产清算组)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保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保劳仲裁字(2006)4号裁决书,裁决破产清算组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的30日内为韩**重新申报退休相关手续。后韩**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书,该院于200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组向该院提交了保定中院2006年3月26日作出的(2005)保破字1-****号民事裁定书,一、终结河北长安胜利汽车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二、其他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据此,定州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6)定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本文书还有2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