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工程款11434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第三人王**找到原告让原告负责南台子乡政府办公楼项目中塑钢窗制作与安装及供应室内套装门工程,南台子乡政府办公楼项目由被告负责承建,第三人系被告项目施工负责人。2015年8月16日第三人为原告出具三枚金额分别为862...(本文书还有1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