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广西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广西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与被告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卫教文体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卫教文体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覃顺琦,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卫教文体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龚**、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不服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不字(2012)18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原是南宁华侨投资区职业高中(以下简称职高)的教师,职高为事业单位法人;被告开发区卫教文体局前身为南宁华侨投资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开发区卫教文体局继受了原教育局的权力和管理职能;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即是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区管委会)。2003年,投资区管委会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发展教育事业为名,将原职高的国有资产出让给广西科嘉艺营销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嘉艺公司)。在出让过程中,华侨区管委会与教育局为保持新单位的稳定,积极动员原告申请留在新单位工作,并向原告表示留在新单位工作与公立学校教职工在福利待遇和身份上无任何区别,即使安排原告到公立学校华侨中学工作,将来华侨中学也会被出售。原告考虑到学校的稳定及学生们的学业,按华侨区教育局的要求递交了自愿留在新单位工作的申请,随后留在了新单位南...(本文书还有6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