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512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3、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9月14日及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1,484.45元;4、2017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26日、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3日住院期间护理费2,420元;5、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6、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工伤医疗费434元;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1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进入被告处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之间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的...(本文书还有3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