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王**,女,汉族,1968年1月**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复议申请人李**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8)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李**与唐山市宏兴冶金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丰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唐山市宏兴冶金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剩余250万元唐山市宏兴冶金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20万元,至2013年2月底付清下欠余额10万元。……被告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12月17日申请人李**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3)丰执字第****号裁定,追加王**为被执行人,追加理由为该债务发生在王**与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追加...(本文书还有1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