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郝**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8)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郝**与刘**、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重)字第4019号民事判决是本案的执行依据,该判决书的判项包括:一、刘**偿还郝**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二、华贸公司在水岸东方项目2-2-301、10-1-201、10-1-401住宅、5#-7商铺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7)冀02执****号执行裁定,裁定对水岸东方项目12-1-2302、12-1-1802、12-1-2303、12-1-1803、12-1-1403、12-2-2302、12-2-**房产进...(本文书还有2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