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赵**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8)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赵**与刘**、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重)字第4016号民事判决是本案的执行依据,该判决书的判项包括:一、刘**偿还赵**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二、华贸公司在水岸东方项目2-2-1501、10-1-501号住宅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7)冀02执****号执行裁定,裁定对水岸东方项目11-2-1601、11-2-2403号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华贸公司对此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华贸公司称...(本文书还有1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