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张**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8)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张**与刘**、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路南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是本案的执行依据,该判决书的判项包括:一、刘**偿还张**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二、华贸公司在水岸东方项目5#-4、5#-5、5#-6号商铺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于2018年5月5日作出(2017)冀02执****号执行裁定,裁定对水岸东方项目12-2-1303、12-2-2304、12-2-1804、12-2-**房产进行价值...(本文书还有1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