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吉利大福木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木业)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8)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吉利木业与唐山铭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唐山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唐仲裁字第014号裁决书,裁决:铭友公司给付吉利木业货款624251.87元。因铭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吉利木业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冀02执****号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禁止铭友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徐昕支付高消费的行为。后因铭友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故执行机构撤销了对徐昕的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变更为对铭友公司的现任公司...(本文书还有1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