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景谷远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洱中院)(2017)云08执异****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普洱中院执行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景谷远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院作出的(2017)云08执恢****号之七号执行裁定书中认定的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39103.84元执行部分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普洱中院审查后,作出(2018)云08执异****号裁定书,支持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普洱中院查明,(2017)云08执恢****号案件的卷宗中确无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示、默示自愿放弃剩余尾款239103.84元的相关材料。
另,该院(2017)云08执恢****号之九的执行裁定书对该院(2017)云08执恢****号之七执行裁定书中认...(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