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宸悦百货购物有限公司、邹**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17)云01执异****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中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宸悦百货购物有限公司、邹**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宸悦百货购物有限公司、邹**书面申请不予执行及对该院执行行为不服,昆明中院审查后,作出(2017)云01执异****号裁定驳回异议请求。
昆明中院查明,2015年4月9日,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作出(2015)云昆真元证字第3575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甲方(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金江路**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3000*****31362;负责人:张**;乙方(债务人1):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3000*****16848;法定代表人:邹**;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大楼**层;乙方(债务人2):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30...(本文书还有24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