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及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依次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71,879.07元(人民币,下同);由被告李**赔偿原告超出及不属于保险范围的损失。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2日19时47分许,被告李**驾驶牌号为沪c******的车辆与案外人周*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乘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医院接受了治疗,...(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