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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国信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执行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监督案件
  • 案例类型:执行裁定书
  • 案号(2018)冀执监*号
  • 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 审结日期:2018-12
  •  
  • 【案例概要】

    申诉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家庄国资委)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廊坊中院)(2005)廊指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2005)廊指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诉石家庄天同拖拉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同公司)、天同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泵业公司)、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主持调解,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2002)石知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天同公司偿还3个合同项下共计贷款本金1352万元、利息1810635.80元,天同公司已履行40万元,其中天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3个合同项下中的2个合同项下贷款、金刚公司对上述3个合同项下中的2个合同项下贷款、泵业公司对上述3个合同项下中...(本文书还有297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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