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与被告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葛**、被告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1,62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6,940元、护理费9,40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00元、车辆损失费800元、鉴定费2,4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上述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予赔付,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超保部分由被告孙*按责任比例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孙*驾...(本文书还有3774字未显示)